(2016)内058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希龙申请执行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龙,喜荣,巴特尔,叶新华,额尔敦加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66号原告孙希龙,男,满族,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喜荣,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巴特尔,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叶新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额尔敦加卜,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孙希龙申请执行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