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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希龙申请执行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龙,喜荣,巴特尔,叶新华,额尔敦加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66号原告孙希龙,男,满族,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喜荣,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巴特尔,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叶新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额尔敦加卜,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孙希龙申请执行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