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桂林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桂林,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王桂林之子),中国北方人才市场职工。上诉人王桂林因不服天���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行初219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桂林上诉称,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公开的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王桂林宅基地上的房屋包括房屋内信鸽巢穴已经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审法院以无事实根据为由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指令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陈圈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系由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公告,王桂林诉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对其合法财产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无事实根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桂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志飞代理审判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双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