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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凯胜机械厂与刘瑞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凯胜机械厂,刘瑞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凯胜机械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68号弄仓山工业小区**号*号楼。负责人梁勇,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杰,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凯胜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刘瑞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市仓山区凯胜机械厂以与刘瑞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凯胜机械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福州市仓山区凯胜机械厂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州市仓山区凯胜机械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州市仓���区凯胜机械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章信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