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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邱世伟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4刑初54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 名邱世伟出生日期1995年8月3日民族汉曾用名无性别男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四川省郫县。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9月19日被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 关指控意 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郫检公诉刑诉(2016)526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10日20时38分左右,被告人邱世伟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9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县新民场镇南街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邱世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9mg/100ml。2016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邱世伟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辩解意见被告人邱世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世伟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世伟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世伟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世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邱世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华岩松二О一六年 十 月 八 日书 记 员 张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