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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荀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159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被告:荀明,男,1970年4月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换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