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富祥、刘光才与陈永祥、严增艳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祥,刘光才,刘光超,刘其登,刘其平,马政容,陶国林,陶国兴,陶兴炬,陶兴平,陶永才,陶永书,陶永先,王国怀,王金富,王仕章,王言忠,王永聪,王永宣,XX强,王云方,熊成登,熊世文,熊义荣,熊宗美,熊宗全,杨代富,杨国良,杨国珍,杨文凯,杨益芬,邹德均,陈永祥,严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富祥,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刘光才,男,1952年6月3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刘光超,男,1967年2月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刘其登,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刘其平,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马政容,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陶国林,男,1948年3月5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陶国兴,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陶兴炬,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陶兴平,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陶永才,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陶永书,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陶永先,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怀,男,1943年9月3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王金富,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王仕章,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王言忠,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王永聪,男,1943年3月3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王永宣,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XX强,男,1984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王云方,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熊成登,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熊世文,男,1964年2月8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熊义荣,女,1965年11月0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熊宗美,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熊宗全,男,1977年6月3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杨代富,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杨国良,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杨国珍,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杨文凯,男,1943年1月25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杨益芬,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邹德均,男,1965年7月9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永祥,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严增艳,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刘富祥、刘光才申请执行陈永祥、严增艳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