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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树支行与陈红、朱冰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树支行,陈红,朱冰,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范磊。被执行人陈红。被执行人朱冰。被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树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红、朱冰、张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6)浙090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树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6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