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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恢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秀锋与王丽雅、贺书云、何淇、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锋,王丽雅,贺书云,何淇,贺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55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锋,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石。被执行人王丽雅,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贺书云,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何淇,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贺高伟,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王秀锋与王丽雅、贺书云、何淇、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345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丽雅、贺书云、何淇、贺高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秀锋依据(2015)郑黄证执字第545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丽雅、贺书云、何淇、贺高伟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