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安梅雪诉姜五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梅雪,姜五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770号原告:安梅雪,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姜五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梅雪诉被告姜五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梅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五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梅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梅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安梅雪负担。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嘉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