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新祥与王建平、沈爱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徐新祥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沈爱君、沈妮维、嘉兴富邦鲍希尼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新祥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平、沈爱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沈妮维在家带小孩,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且四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平、沈爱君的下落及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130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平、沈爱君的下落及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