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5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艺华电脑制版厂、仇东等与朱明活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艺华电脑制版厂,仇东,朱明活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5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艺华电脑制版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袁家涌一甲坊路口。投资人:仇东。上诉人(原审原告):仇东,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宗永,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活,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委托代理人:严辉贤,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明活因与上诉人东莞市艺华电脑制版厂(以下简称艺华厂)、仇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粤197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艺华厂与朱明活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艺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朱明活支付业务提成人民币16662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356.32元;三、艺华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仇东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四、驳回朱明活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艺华厂、仇东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艺华厂、仇东负担。艺华厂、仇东和朱明活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艺华厂、仇东上诉请求:一、艺华厂、仇东无需支付朱明活未休年休假工资11356.32元。二、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明活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判定艺华厂、仇东需支付朱明活未休年休假工资,与事实不符。朱明活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朱明活上诉请求:一、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判决艺华厂、仇东向朱明活支付经济补偿金: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1486元×12个月=178321元;二、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差额26748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艺华厂、仇东拖欠朱明活自2015年1月至11月的提成工资和2015年11月19日才向朱明活支付当年9月、10月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艺华厂、仇东应向朱明活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艺华厂、仇东应向朱明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艺华厂、仇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艺华厂、仇东应否向朱明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二、艺华厂、仇东应否向朱明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三、艺华厂、仇东应否向朱明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于焦点一,艺华厂、仇东主张朱明活已休2014年、2015年年休假,但其提交的打卡记录、光盘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二,双方于2015年11月6日核算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提成,但没有约定支付时间。从双方陈述及证据来看,朱明活的提成一般是延后发放。据此,朱明活于2015年11月25日以艺华厂未按时足额支付提成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关于2015年9月、10月的基本工资,朱���活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并未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艺华厂、仇东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三,朱明活于2004年4月23日入职,艺华厂超过一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为艺华厂与朱明活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朱明活请求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艺华厂、仇东及朱明活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艺华厂、仇东负担10元,朱明活负担10元(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陈文静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