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徐满意、徐振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徐满意,徐振忠,徐春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31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号。负责人:张文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秀梅,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鞠治文,该行职工。被告:徐满意,居民。被告:徐振忠,居民。被告:徐春伟,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告徐满意、徐振忠、徐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委托代理人王秀梅、鞠治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满意、徐振忠、徐春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满意偿还借款本金48949.73元,利息2996.43元(利息计至2016年2月10日)及此后的新生利息;2、被告徐振忠、徐春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6日,被告徐满意与他行签订借款合同,从他行贷款49000元,借款使用期限至2014年9月25日,年利率9%,被告徐振忠、徐春伟作为共同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振忠仅归还本金50.27元,其余本息未还,担保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保障其行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徐满意、徐振忠、徐春伟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6日,被告徐满意以运输为由向原告借款49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借款利率为年息9%,逾期后按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即年息13.5%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徐振忠、徐春伟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徐满意发放贷款。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满意归还本金50.27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还,至2016年2月10日,被告徐满意共欠本金48949.73元及利息2996.43元未清偿,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徐满意偿还借款本金48949.73元、利息2996.43元及以后新生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保证人徐振忠、徐春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通知单、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满意取得借款后,即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之义务。在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徐满意经催要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余被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起诉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徐振忠、徐春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满意追偿。被告徐满意、徐振忠、徐春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和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满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借款本金48949.73元及利息2996.43元(计算至2016年2月10日),共计51946.16元,并就所欠原告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振忠、徐春伟对上述第一项徐满意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振忠、徐春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满意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徐满意、徐振忠、徐春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炳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