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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广武与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武,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6463号原告:王广武,男被告:徐萍,女原告王广武与被告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及支付月息为2%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萍因做生意需要于2016年5月6日借原告款5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月息为2%,被告推诿拒不偿还。被告徐萍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王广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55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月息为2%。被告徐萍在签收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等材料后,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武提交了被告徐萍出具的55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月息为2%,被告在签收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等材料后,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法律规定“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5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5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月息为2%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广武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55000元×月息2%,自2016年5月6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徐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凌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