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周爱均与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均,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820号申请执行人周爱均。被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爱均与被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466号仲裁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确认周爱均与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二、周爱均确认已领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4月29日向周爱均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周爱均同意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6���苏05**民破8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8月10日裁定宣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2016)苏0581民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46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