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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烨与被执行人李继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烨,李继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王烨,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继书,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烨与被执行人李继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继书给付原告王烨借款本金3万元。二、保全费317元由被告李继书承担。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万元,负担保全费、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裁定对经本院保全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30946元予以扣划,该款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