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91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资中县。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威远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铭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