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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普与被执行人张庭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普,张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普。被执行人张庭。申请执行人黄普与被执行人张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庭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黄普办理车牌号为渝xxxx**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庭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车牌号为渝xxxx**的车辆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黄普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梦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