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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恒升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诉被告唐丽平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恒升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唐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恒升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现驻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紫霞西路548号。法定代表人:赵炎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丽平,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恒升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丽平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丽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恒升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丽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