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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耿会与王忠杰、罗金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会,王忠杰,罗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57号申请人耿会,男,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被申请人王忠杰,男,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罗金玉,女,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耿会与王忠杰、罗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耿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耿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罗金玉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林梁所有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