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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艳与郑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郑远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568号之一原告:刘艳,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郑远魁,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刘艳与被告郑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刘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审 判 长  吴遵友审 判 员  杨平旺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