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3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艳与郑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郑远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568号之一原告:刘艳,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郑远魁,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刘艳与被告郑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刘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审 判 长 吴遵友审 判 员 杨平旺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