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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二挨与白原拴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二挨,白原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87号申请人刘二挨,男,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白原拴,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刘二挨因与被申请人白原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原拴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博泰贵族小区1号楼3单元11楼1101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410000058)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二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原拴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博泰贵族小区1号楼3单元11楼1101室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悦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