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李伯广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李伯广,花正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501号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丰路68号。法定代表人:孙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欢,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润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窑口乡工业园寿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伯广。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伯广,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花正美,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李伯广、花正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