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曹爱玲与刘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玲,刘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爱玲,女,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刘珍,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爱玲与被执行人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爱玲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曹爱玲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若昱代理审判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丁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国 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