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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顾森与周保明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森,周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顾森,男,1966年2月10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保明,男,1957年9月10日生,住三仓镇建设南路。申请执行人顾森与被执行人周保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东仓民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周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顾森加工费354236元。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3307,财产保全费2320,合计5627元由被告周保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在东台光亚水产品公司到期债权的线索。经查东台光亚水产品有限公司已提出已支付了超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价,并提供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冯宝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厚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