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8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世英与时爱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英,时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世英,女,1949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时爱荣,女,1951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王世英与时爱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时爱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