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华勇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61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勇,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开始,被告人王华��在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南路63号家中私藏类枪物、类弹物。2016年6月23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大溪镇繁昌路小白海鲜馆门口抓获被告人王华勇,后在其家中发现二支类枪物、五发类弹物。经鉴定,扣押的其中一支类枪物系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另一支类枪物及五发类弹物不具备鉴定条件。被告人王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枪支鉴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蔡婷婷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非法持有枪支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非法持有枪支、入户非法持���枪支、携带凶器非法持有枪支、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