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献坤与温承泉、姚尹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献坤,温承泉,姚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陈献坤,干部。被执行人温承泉,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姚尹亮,职工。申请执行人陈献坤与被执行人温承泉、姚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3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承泉、姚尹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献坤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献坤与被执行人温承泉、姚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