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财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宪志与石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宪志,石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303号申请人:徐宪志,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石铸,男,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M12x**号丰田凯美瑞车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铸所驾驶的辽M12x**号丰田凯美瑞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