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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万华、吴秀凤、陈钏耀、陈汀昌、陈仲祥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万华,吴秀凤,陈钏耀,陈汀昌,陈仲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区。被执行人陈万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秀凤,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钏耀,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汀昌,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仲祥,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万华、吴秀凤、陈钏耀、陈汀昌、陈仲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万华、吴秀凤、陈钏耀、陈汀昌、陈仲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万华、吴秀凤、陈钏耀、陈汀昌、陈仲祥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陈万华、陈钏耀有车辆(已查封,申请人未提供其下落,暂难以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99133.91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4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