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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蒋云峰与王政平、冷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峰,王政平,冷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6971号原告:蒋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华,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政平。被告:冷锁英。原告蒋云峰与被告王政平、冷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云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政平、冷锁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2、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6月21日,被告王政平立具欠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3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两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王政平、冷锁英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王政平系朋友,2014年6月21日,被告王政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立具借款协议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1日,如逾期归还,双方约定:1、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每天按借款额的银行同期利息4倍支付利息,直到归还全部本息之日;2、借款人承担逾期未还款项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由此受到的损失。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因此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申请书,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政平向原告蒋云峰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为10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000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冷锁英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王政平、冷锁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政平、冷锁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云峰借款100000元,承担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贡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杭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