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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广德县今夜大酒店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广德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广德县今夜大酒店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广德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179号原告:张某1,男,2005年10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父亲。委托代理人:赵启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倩,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今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长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984168-6。法定代表人:周献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广德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太极大道西117号。法定代表人:杨明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诉被告广德县今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夜大酒店)、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广德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启昱、孙倩、被告今夜大酒店委托代理人许庆仁、被告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继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在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下给予双方三个月的庭外调解期限,但期满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诉称:2015年5月3日15时许,原告与宋钧澳在被告今夜大酒店后面围墙处玩耍,围墙里安放有未做合理安全防护即安全警示的高压变压器,原告在玩耍时触电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时间共计42天。2015年11月20日,安徽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后期治疗需医疗费用20000元。经查,涉案高压变压器所有人为被告今夜大酒店,其未对其所有的变压器进行合理的安全防护设置即安全警示,导致本起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备的监管部门,未履行其监管职责,依法共同与被告今夜大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5275.66元(其中医疗费35770.86元+20000元=55770.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天×30元/天=1260元、营养费42天×30元/天=1260元、护理费42天×104.4元/天=4384.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65275.66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今夜大酒店辩称: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的损失应当由电力公司承担。原告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原告的部分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电力公司辩称:案涉的变压器权利人为今夜大酒店,根据规定店里设配的管理以产权分界点为限,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在今夜大酒店所管理的店里设备上,故应当由被告今夜大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电力公司系企业单位,企业单位无权对私有财产进行监管,涉案变压器产权系今夜大酒店,电力公司无监管的权利和义务,故原告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今夜大酒店已经尽到其相关义务,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原告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今夜大酒店所有的高压变压器安放在其酒店后面,变压器四周设置有围墙,外围墙的高度约1.5米(自围墙坎面计算)。2015年5月3日15时许,张某1(2005年10月24日生)与宋钧澳在今夜大酒店后面玩耍,玩耍过程中,张某1爬到变压器围墙上后被触电受伤。张某1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时间共计42天,花去医疗费35770.86元。2015年11月20日,张某1的伤势经安徽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需后期医疗费用20000元,因此花去鉴定费600元。另查明:案涉变压器的围墙上在本起事故发生前没有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设置有“有电危险请勿攀爬”字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张某1提供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及本院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张某1爬上高度约1.5米且内设置有高压变压器的围墙上玩耍,导致其触电受伤,作为本起事故发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1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同时应减轻高压变压器经营者的责任;作为高压变压器的产权人今夜大酒店,虽在高压变压器四周设置有围墙,但在事故发生之前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根据事故的事实情况酌情确定张某1的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今夜大酒店承担30%的侵权责任。另原告方在庭审中诉称事故发生时变压器围墙边有丢弃的费沙发,张某1应当是踹在沙发上爬上围墙的,本院认为,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即当时的现场照片看,围墙边仅有一个软沙发垫子,且高度不过一尺,即使站在沙发垫子上也要用力或者有意攀爬才能上围墙,故张某1爬上围墙玩耍系其有意攀爬或者有意攀爬中借助外力导致,其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某1诉请的医疗费35770.86元+20000元=55770.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天×30元/天=1260元、营养费42天×30元/天=1260元、护理费42天×104.4元/天=4384.8元、鉴定费600元均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定;诉请的精神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不予确定;诉请的交通费酌情为800元。以上本院确定张某1的合理损失为人民币64075.66元。综上,张某1的合理损失64075.66元,应由今夜大酒店承担19223元,张某1其余损失有其自行负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德县今夜大酒店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22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告张某1负担420元,被告广德县今夜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春妹人民陪审员  段春峰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责任。”、第六条第一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