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辉程与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陈丽琼、黄奇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辉程,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陈丽琼,黄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吴辉程,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施凌山,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丽琼,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黄奇松,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吴辉煌与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黄奇松、陈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5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黄奇松、陈丽琼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辉煌借款2772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黄奇松、陈丽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黄奇松、陈丽琼应在2016年4月1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黄奇松、陈丽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因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黄奇松、陈丽琼的财产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有欠款2772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4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