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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春桥与安平县实硕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赵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桥,安平县实硕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赵帅,刘建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668号原告:王春桥,个体工商户。被告:安平县实硕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小辛庄村村北50米处。法定代表人:赵戳。被告:赵帅。被告:刘建华。原告王春桥与被告安平县实硕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赵帅、刘建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春桥负担。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逯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