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春桥与安平县实硕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赵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桥,安平县实硕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赵帅,刘建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668号原告:王春桥,个体工商户。被告:安平县实硕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小辛庄村村北50米处。法定代表人:赵戳。被告:赵帅。被告:刘建华。原告王春桥与被告安平县实硕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赵帅、刘建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春桥负担。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逯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