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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江校与慈溪市人民政府、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江校,慈溪市人民政府,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行初88号原告俞江校等24人(名单附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俞江校,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沈百年,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655号。法定代表人施惠芳,市长。被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138号。法定代表人何建立,局长。原告俞江校等24人诉被��慈溪市人民政府、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江校等24人诉称,其均系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村民、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被征涉案土地的农包户,所承包的土地和自留地都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按生产队规定,凡征用队内任一社员承包土地补偿收益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由全队社员共同分配。二被告征用涉案土地,且发布了征地公告、签订了征地安置补偿协议,至今未支付土地补偿款,行为违法。二被告应当按照公告和协议履行拨付征地补偿款的义务。请求法院:一、判令二被告按征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履行拨付征收师东村古墅246.774亩土地的补偿款计6536269元的职责,并承担截留挪用侵占上述补偿款长达10年以上给农民集体、农包户等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按农村商���银行(原信用社)等同贷款年利率6%赔付利息3921761.40元。本院认为,原告俞江校等24人在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依法按市府征地公告和国土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履责拨付征用师东村古墅246.774亩土地的补偿款计6536269元,并承担截留挪用侵占上述补偿款长达10年以上给农民集体、农包户和原告造成损害赔偿责任,按我地农村商业银行(原信用社)等同贷款年利率6%赔付利息3921761.40元。”经本院询问和释明,原告俞江校等24人明确其在行政起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是指:一、要求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公告履行拨付征收师东村古墅246.774亩土地补偿款的法定职责;二、要求被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支付征收师东村古墅246.774亩土地的补偿款;三、因二被告拒不支付上述补偿款,故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拨付征地补偿款到被征地村的法定职责,故原告俞江校等24人要求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公告履行拨付征收师东村古墅246.774亩土地补偿款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俞江校等24人明确表示其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过半数村民可以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俞江校等24人称其所在村共有村民4000多人,故原告俞江校等24人无权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而村民个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俞江校等24人称其已被征收的246.774亩土地分批次签订在约13份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之中,但该24人不能确定每个人的土地分别位于哪一份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之中。经本院三次询问和释明,原告俞江校等24人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每个人的土地分别对应哪一份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故原告俞江校等24人的该项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对于第三项赔偿请求,因第一、二项起诉均应予驳回,原告俞江校等24人基于该二项起诉基础上的赔偿起诉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江校等24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信根审��判员孙雪人民陪审员  孙跃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锦霞附原告名单原告俞江校,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沈百年,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罗新昌,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菊芬,女,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徐菊儿,女,194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岑兴旺,男,193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茹华飞,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坤德,男,192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沈乾达,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建明,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俞金江,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项玉婷,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族,原告罗云鹏,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冯建林,男,193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国民,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德松,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国聪,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利芳,女,193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国良,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君卿,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国栋,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方建飞,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方水海,男,192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方尧飞,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