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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保秀与顾启发、滨海县淮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秀,顾启发,滨海县淮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876号原告:赵保秀,女,193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顾启发,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被告:滨海县淮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盐城市滨海县现代农业产业育才新村558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904675-X。负责人:华繁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丹,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秀、顾启发、滨海县淮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