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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59号原告杨某甲,男,193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杨某乙,女,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杨某丙,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霍喜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