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59号原告杨某甲,男,193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杨某乙,女,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杨某丙,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霍喜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