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唐烈文、假飞宇与东安霞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烈文,假飞宇,东安霞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671号申请人唐烈文。申请人假飞宇。被执行人东安霞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法定代表人:蒋建国,该××董事长。申请人唐烈文、假飞宇申请东安霞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烈文、假飞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6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守南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