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傅晓明、吴征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晓明,吴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684号申请执行人傅晓明,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吴征涛,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2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征涛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 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