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瑞水与呼雁飞、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水,呼雁飞,赵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203号申请人:刘瑞水,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呼雁飞,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婷婷,又名赵婷,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系被执行人呼雁飞妻子。本院在执行刘瑞水与呼雁飞、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呼雁飞、赵婷婷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振 宏审判员 吴 海 林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燕 浩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