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欧亚时装厂清算组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北极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欧亚时装厂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753号起诉人:吉林市欧亚时装厂清算组,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组长:郭清文。本院收到起诉人吉林市欧亚时装厂清算组起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北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极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2001年6月12日吉林市组兴建筑工程公司与北极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协议系伪造,该协议无效;(2)请求北极街道办事处返还应得拆迁赔偿703,000.00元;(3)请求北极街道办事处返还起诉人厂房拆迁16年造成的经济损失1,542,840.00元及500公斤以上设备的运输费用;(4)请求北极街道办事处返还安团龄费43,241.00元;(5)请求北极街道办事处擅自用起诉人自管房屋产权证给北兴汽车维修厂冒充起诉人办理抵押贷款57万元,由北极街道办事处偿还本金及利息。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及理由:起诉人1991年由吉林市北极服装厂更名而来,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66人(12人残疾人)。以加工服装积累资金,自建厂房,并由吉林市政府核发吉林市北极服装厂单位自管房产产权证第0166号(其中已登记违章建筑)166.36平主米,更名起诉人时单位自管房产产权证为吉房船权字158号,未将建章建筑166.36平方米计算在内。2000年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发建设桃源新村,拆迁起诉人自建的厂房,必须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北极街道办事处明知虚构拆迁还迁是起诉人及吉林市北兴汽车维修厂的厂房,于2000年6月12日与吉林市组兴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在新建的21号楼中还迁500平方米产权归北极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支付职工安置费10万元,并在该楼前建两处平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归北极街道办事处,必须在2001年底前交付使用,逾期不还迁,按动迁条例赔偿。北极街道办事处给起诉人退休职工合计56759.00元,剩余43241.00元应返还起诉人。北极街道办事处于1992年6月4日将起诉人的厂房无偿调拨给吉林市北兴汽车维修厂,该厂用此房在银行贷款57万元,至今未还,此款应由北极街道办事处偿还。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集体经济组织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北极街道办事处非法串通订立协议造成起诉人应得的房屋16年未得到,侵害了起诉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北极街道办事处与起诉人按当时情况应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对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池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市欧亚时装厂清算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王 哲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宏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