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玉艳与吕红光、姜元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艳,吕红光,姜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艳。被执行人吕红光、姜元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吕红光、姜元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红光、姜元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元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临江大街营业所60246400520234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