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192号原告:沈某某,女,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沈某某提供的被告赵某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沈某某亦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现住址不明,原告沈某某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山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于小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