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程坚与王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坚,王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393号原告:程坚,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颜金研,上饶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华,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明德路45号。负责人:李平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程坚与被告王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坚及其委托代理人颜金研、被告王明华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142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9日,被告王明华驾驶赣E×××××号小轿车,途经广丰区××湖边××路段时,碰撞到由原告程坚驾驶的赣E×××××号两轮助力车,造成原告程坚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王明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区人民医院、广丰骨伤科医院和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花了医疗费22,460.35元。2015年9月14日,原告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被告王明华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50万元。被告王明华辩称:一是对原告提出的事实无异议,二是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共计16,678.50元,要求依法扣除,三是车辆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是对原告所主张的事故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保险合同约定内承担责任;二是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对伤残级别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车损同意2500元,鉴定费和诉讼费不予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的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级别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原告未构成伤残。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王明华承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22460.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080元(60天*118元),误工费14,400元(120天*120元),车辆修理费2500元,交通费2934元,共计51,714.35元。上述赔偿款中由保险公司赔偿49,734.35元,余款1980元(医疗费非医保部分)由被告王明华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可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要求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三项请求,因其未构成伤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程坚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1,714.3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49,734.35元,由被告王明华赔偿1980元(王明华已经支付16,678.50元);二、原告程坚后续治疗费另行起诉;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