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揭建林与张四平、邓小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建林,张四平,邓小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011号原告(反诉被告):揭建林,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木工,住新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如,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四平,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木工,住新干县。被告(反诉原告):邓小林,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大专文化,住新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新,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揭建林(反诉被告)与被告张四平、被告邓小林(反诉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25日庭审过程中被告邓小林当庭提出反诉,本院当庭通知反诉原告邓小林于庭审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而反诉原告邓小林未在庭审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