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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7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倍嘉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合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倍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新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合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568号原告深圳市倍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昌华。被告东莞市新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照被告东莞市合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照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深圳市倍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胡  铁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淦  元书 记 员 卢风帆(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