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鄂022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陈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华斐审 判 员 宾 欣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