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胡淑芸 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3日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6月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被告人胡某甲通过陌陌聊天加好友的方式认识了工作在福建三明的被害人胡乙。被告人胡某甲隐瞒婚史、谎称单身、谎报年龄和家庭情况获取被害人胡乙的好感。后被告人胡某甲以与被害人胡乙谈恋爱为名,在2016年3月4日至5月25日期间,以吃饭、打牌输钱、还账、给长辈买礼物为由以及谎称给家长见面礼、姐夫出车祸需要赔偿等,骗取被害人胡乙钱财。被害人胡乙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共给了被告人胡某甲人民币90000元左右,另给被告人胡某甲2000元现金以及购买了价值4000元左右的黄金首饰。所骗钱款被被告人胡某甲用于赌博和日常开销。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于2016年6月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被告人胡某甲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胡乙退赔了人民币73000元,被害人胡乙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对被告人胡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胡乙的陈述;证人胡某丙、徐某某、程某、张某某的证言;光盘(手机转账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结账单、转账明细、质量保证单、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恋爱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并获被害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胡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属初犯,悔罪诚恳,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小娟人民陪审员 赵达贵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