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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字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强招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强招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字685号罪犯强招银,男,1951年2月20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强招银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二0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以罪犯强招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强招银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5个。本院认为,罪犯强招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数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曾被监管过,应从严掌握。又系老年犯,可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强招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