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5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寮步硕源布料经营部与东莞市横沥同辉内衣模杯厂、唐先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寮步硕源布料经营部,东莞市横沥同辉内衣模杯厂,唐先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5943号原告东莞市寮步硕源布料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坑口三正世纪豪门乐事大街38号铺。经营者陈孔源。委托代理人刘礼荣、邓小萱,分别系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横沥同辉内衣模杯厂,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西路恒兴大厦*楼。经营者唐先毅。被告唐先毅,男,汉族,1969年5月1日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东莞市寮步硕源布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硕源经营部”)诉被告东莞市横沥同辉内衣模杯厂(以下简称“同辉厂”)、唐先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永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礼荣、邓小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同辉厂、唐先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硕源经营部诉称:同辉厂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向原告订购各种布料,价值37809.9元,但同辉厂未按约支付货款,唐先毅是同辉厂的经营者,应当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809.9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同辉厂、唐先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2015年11月、12月及2016年1月的应收货款明细单,该单据均盖有原被告的公章,亦有“唐先毅”的签名字样,其中,11月对账单显示11月货款为17880.1元,12月对账单显示12月货款为19069.6元,1月对账单显示1月货款为860.2元,共计37809.9元。原告主张,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860元货款,其余货款尚未支付。另查明,同辉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唐先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应收货款明细单、律师函、快递单、快递单查询,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为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已提交了送货单、应收货款明细单等为证,对此被告同辉厂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并据以采信原告的主张,依法认定被告同辉厂尚欠原告货款36949.9元(37809.9-860)元未支付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同辉厂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同辉厂支付货款3694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应当以36949.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辉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唐先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被告唐先毅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同辉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横沥同辉内衣模杯厂、唐先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寮步硕源布料经营部支付货款36949.9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寮步硕源布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6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永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