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儒良、杨菊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儒良,杨菊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256号原告: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650号玫瑰湾会所。负责人:林文喜。委托代理人:李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季志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儒良,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杨菊方,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儒良、杨菊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达奇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来自